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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8年第9号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 禽畜养殖业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养殖禽畜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养殖禽畜数量为月初、月末存栏数量的平均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以下顺序和方法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但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3.既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确定月用水量的:
  (1)医院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床、台、个、支等)×适用税额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执行、所称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执行、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五条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附件2)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第六条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附件3)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
  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办法进行调整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新的抽样测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一栏中勾选“是”,并对备案事项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核定申请,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纳税人的情况,确定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可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自征收方式变更之日的次月起,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核定征收的定额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自税务机关确认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次月1日起,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六条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平方米)

100以下

水污染物

70/月

(含100)

大气污染物

33/月

100-300

水污染物

150/月

(含300)

大气污染物

66/月

300-500

水污染物

430/月

(含500)

大气污染物

100/月

500以上

水污染物

720/月

大气污染物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水污染物

3/月·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干洗机(台)

水污染物

 65/月·台

水洗机(台)

水污染物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床)

水污染物

22/月·张

座位(个)

水污染物

6/月·个

洗浴业(洗脚、洗澡)

床位(床)

水污染物

15/月·张

座位(个)

水污染物

20/月·个

衣柜(个)

水污染物

4/月·个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水污染物

85/月·台

地沟(条)

水污染物

43/月·条

水枪(支)

水污染物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水污染物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大气污染物

166/月(2蒸吨)

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费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3.以上行业已缴纳污水处理费,并且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不再征收环境保护税。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备注: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施工扬尘特征指标定义

  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建筑面积;市政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施工面积,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三、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施工扬尘削减系数。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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