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437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应对本辖区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开展摸底调查,敦促其按照规定报备相关资料,掌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基本情况,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填写《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源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市局税政二处。
二、各区局应加强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源的跟踪控管,督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二处反馈。
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源情况报告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 |||||||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源情况报告表 | |||||||
填报单位(区局): | 年 月 日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股权激励方式 |
激励人员数量 |
激励股份总数 |
股权激励方案要点 |
已缴税款 |
备注 |
注:1、“股权激励方式”填写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或限制性股票方式。 | |||||||
2、“股权激励方案要点”填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批次、授权价格、禁售期限等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