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1996〕55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原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中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除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需持有完税依据面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给予开具,对其它个人所得必须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它凭证停止使用。
此凭证也适用于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视同完税证进行管理。
附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及说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主管地税机关: 填发机关: 年 月 日 (95)京地代 №
名称 | 扣缴义务人 | ||||||||||||||
纳税人 | 经济类型 | 税款所属时间 | |||||||||||||
实缴金额 | |||||||||||||||
税种 | 课税项目 | 课税数量 | 计税金额 | 税率或单位税额 | 扣除额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金额合计 |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角 分 | ||||||||||||||
主管地税机关 (盖章) | 扣缴义务人 (盖章) | 填票人(盖) | 备注 |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
说明:
1、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附加时,使用本凭证。
2、填开时,要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3、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存查(白纸蓝油墨)。
4、“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5、“扣除额”栏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6、本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税种逐项填写,以便汇总。
7、本凭证由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