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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9-12-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财预〔1999〕198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43号《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划分问题
  1、市级固定税收和区县固定税收
  市级固定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区县固定税收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市与区县共享的税收
  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部分扣除全市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后的85%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3、分级管理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和海洋有偿使用收入、基金收入(以上各项收入简称为非税收入,下同),仍实行分级管理。
  将城镇集体服务事业费调整为区县固定收入。
  二、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问题
  凡缴纳(包括清缴、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按财政体制改革后的规定办理入库,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市级金库,属于区县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区县级金库,属于市与区县级共享收入的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金库。
  三、关于下放财权管理问题
  从2000年开始,市政府下放区县政府部分事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下放一定的财权,各区县要加强对下放资金的管理。
  1、要做好下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不能挪用和平衡当年的预算;也不得用于弥补区县以前年度的预算缺口。要保证下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2、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下放教育、农业、卫生等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增长和社会保障经费的安排。
  3、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4、对下放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要按照新的预算收支口径编制财政预算。
  1、预算编制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积极稳妥,要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可试编部门预算并逐步建立专项支出的项目库。
  4、要合理确定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保证教育、农业、卫生、科技、宣传文化等支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长。
  5、每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统一下发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样。各区县将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区县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审核汇总。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备案。
  五、关于涉外税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收入入库问题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的涉外税收,入市级金库,每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市财政以资金调度的形式及时将资金划拨给各区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的收入仍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六、关于资金的调度问题
  1、涉外税收:每月市财政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将属于区县收入的部分及时拨付给区县。
  2、市追加区县的专项资金:每月初按追加区县专项资金的实际数额拨付。
  3、体制返还资金:每月初按时间进度拨付。
  4、体制上解资金:各区县于每月底按核定的上解资金数额,将资金划入市级金库。
  七、关于收入退库问题
  1、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各项税收收入政策性的退库,统一由市财政局办理,区县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各项退税。具体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其他营业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财政在各区县金库预留退库专用章(样式附后)。各区县办理各项退税手续时,必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填“收入退还书”,交所在区县支库办理退税。支库返还的“收入退还书”一式两份,市与区县财政各一份。对共享收入的退库,市与区县财政根据“收入退还书”票面金额的50%登记各自的“收入退库帐”。
  2、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退税。现行审核程序不变。根据审核批准后的退库申请,由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按退税全额填开一份“收入退还书”,“退款金库”栏分区县填写各区县支库,并加盖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交各区县财政局转区县支库办理退库手续。返还退库机关的两联“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随日报上划市金库,由市金库转交市财政局。
  3、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非税收入的退库,仍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市财政局在市分库预留印鉴,办理市级非税收入的退库;各区县财政局在各区县支库预留印鉴,办理区县级非税收入的退库。
  4、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的退税,仍维持原办法。
  八、关于税收缴款书填写和税收票证用章问题
  1、财政体制改革后,除非税收入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分级收入外,财政体制中明确的固定税种和共享税种,在填写《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可以不填。
  2、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使用。除非税收入仍区别使用分级征收专用章外,其他税种不再划分级次。税务局将统一刻制新的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在此之前,仍维持原办法。
  九、关于各区县支库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问题
  1、各支库对税务部门盖有六角形、长方形和椭圆形明显戳记的缴款书,应分别按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办理入库手续。
  2、各支库对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三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中央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三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中央级、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3、各支库对市级、区县级两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市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两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4、东城支库将市国税局、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征收的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5、开发区支库、西客站支库将中央级、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6、从2000年1月1日起关闭西城支库“二分局”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外”两个市级库。
  十、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19932660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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