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0]261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螺集团职工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芜地税〔201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将其所代表持有的部分海螺集团职工原始股,委托平安信托经营管理。2006年7月,平安信托将其受托管理的上述股份以38.3亿元的评估价格转让给海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用其持有的2.88亿股海螺水泥流通股抵偿平安信托应得的股权转让款。按照海螺集团工会与平安信托签订的《海螺股权信托合同》约定,该2.88亿股海螺水泥流通股法定持有人为平安信托,所有权和分配权仍属于集团工会所代表的海螺集团职工,平安信托在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出售上述流通股后,将按照职工个人持股份额及信托合同约定,通过集团工会将股票转让所得支付给集团职工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海螺集团职工从集团工会取得的转让上述股份所得,应以职工个人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扣除职工个人为取得上述股份实际支出的成本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