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二发〔1994〕54号
各市、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 号文件《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要强调指出,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不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性质。各地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不得因企业、事业单位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而随意改变企业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 租 )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协议) 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 (协议) 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 (协议) 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 ,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 承租经营所得项目 ,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