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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09-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税二发〔1994〕54号  
  
各市、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 号文件《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要强调指出,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不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性质。各地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不得因企业、事业单位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而随意改变企业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 租 )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协议) 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 (协议) 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 (协议) 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 ,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 承租经营所得项目 ,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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