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6]49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此条停止执行。)注[1]
第四条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的所得,适用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股票、基金面值为单位,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国债形式认购的基金,则扣除其间同期的国库券利息。仅派送红股、基金单位和或只派少量现金,不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上市股份制企业和投资基金公司,在派送红股、基金单位时须预留足额纳税现金作为派息。注[2]
第六条个人持有企业法人股取得年终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的部分,按第五条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证交所(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各征收分局对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缴税款的申报总额,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条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扣缴义务人签订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协议书,并定期联系,要求其及时掌握各投资者购卖各股票和基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以前市税务机关所发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分派1996年度股息红利时开始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