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813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38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