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21-07-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