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7〕18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即承地税函发 [1997] 2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以村、厂名义或挂靠医疗单位,独立从事医疗经营,不向上述单位缴纳承包费,收入与经营由本人负责的,其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同意你局意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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