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2002-11-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地税函〔2002〕2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02〕16号)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24日发布施行,现将其中《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1月6日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第一条 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第二条 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4〕第99号发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它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