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1-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津地税所〔2008〕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津地税所〔2007〕17号文件已做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就其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补充通知与津地税所〔2007〕17号一并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