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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11-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甬地税一[2000]236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大榭开发区地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将《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希及时上报市局。 

        2、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 

        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办法。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程序 
  (一)由纳税人先填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鉴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填表结果,将所鉴定的企业分为甲、乙两类,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为甲类企业,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乙类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定为乙类企业的纳税人,《鉴定表》第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鉴定表》第1、4、5项均合格,第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鉴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附表二)或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表(附表三),一并报县(市)、区分局审批。 
  (四)鉴定表及核定表均一式三份,县(市)、区分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2个月内鉴定完毕。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七、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八、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九、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十、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次月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十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次月7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收入总额及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十二、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以书面形式送达企业签收,企业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十四、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一点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十五、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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