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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1-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甬地税一〔2010〕1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证券公司(营业部)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不采取纳税保证金形式,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同时向纳税人开具一式二联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交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 
  三、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时,应当书面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涉及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不同限售股、不同月份转让的,应当分别填写,并附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3、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 
  5、纳税人名称及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清算的,代理人在申报清算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四、由于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因此要求各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工作。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受理人在接受纳税人申请时,应当对纳税人申报的清算资料按照国税发[2010]8号要求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并在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上加盖退税章戳,章戳应载明“经清算已退还×××税款”及税务机关名称字样;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五、根据财税[2009]167号第七条规定,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因此要求各地及时与辖区内的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建立信息交接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受。相关信息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信息。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辖区内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情况,包括限售股持有人及人数、限售股持有股数、开户证券机构、解禁时间等,确保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七、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各地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申报资料要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限售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对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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