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8年第5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
  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已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根据目前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明确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