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4〕4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最近,部分基层局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问题给予明确。为准确执行该《通知》,统一计算口径,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通知》所表述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我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即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公布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之前的,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时,应沿用公布前的数据;公布之后的,则应以新公布的数据来计算扣除。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