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0〕19号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现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所称“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请贵单位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函告。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