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自即日起,对个人出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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