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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12-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及时、充分享受到本次税改红利,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经测算,我省双定户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其毛利率大多数在10%左右,部分个体户能达到15%左右。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后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明确月经营收入额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考虑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下调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2019年1月1日后,根据双定户的具体情况,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相应调整其附征率。
  (二)明确了《公告》的时间效力。《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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