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9-07-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2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58元/月,九江市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9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或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明确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市税务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背景,依据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921元,按照年平均工资300%计算,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计税基数为215763元,分别按12%、4%的个人缴存和缴付标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158元/月、719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