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统一肇庆市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肇庆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文件精神,建筑安装业跨省及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为与上级机关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及时清理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发了本《公告》,同时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二、《公告》的内容
一是肇庆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二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三、《公告》的意义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公告》细化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内容,明确了肇庆市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的情形,是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