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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8-01-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切实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征办理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在扣缴申报环节办理减征,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如纳税人有两处以上同一项目所得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报告另一处所得的减征情况。
  (二)纳税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自行申报环节办理减征,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首次在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办理减征手续的,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三、退税办理
  对按规定可享受实际未享受减征优惠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地税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四、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
  主管地税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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