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12-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