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55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