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07-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函〔2004〕34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范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且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个人代表团体统一领取所得,但不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以支付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代缴税款;或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1个月内进行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失效)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失效)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