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12〕13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1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