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7-05-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函〔2007〕261号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桐地税政[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企业资金购买住房,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房产同时为该公司经营使用的情况, 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股东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该公司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