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

2008-10-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函〔2008〕47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所得税法中烈属范围的请示》(台地税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民政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烈属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个人申请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属证明。对烈属个人的减征期限和减征幅度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