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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2012-07-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
  一、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答:我区原来的差旅费标准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制定的。文件规定,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限额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出差地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这样的标准显然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纳税人业也多次反映,希望修改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二、差旅费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保证税收费用扣除标准的统一,我们依据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07]44号)的标准,着重对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修订: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按《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合并成一个标准进行确认,即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首先允许凭合法凭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因为城市间的交通费用,特别是跨省之间的交通费往往额度较大,如果在包干总额内核算显然不合理;其次,包干费用限额内容包括住宿费和出差补助,其中住宿费取《办法》中规定的三档标准中的第二档,即每人每天220元,出差补助则是按前款的规定标准确定。因此,包干的限额即为: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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