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2012-07-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长地税函〔2012〕46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57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