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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1-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湘地税函[2010]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方式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由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多级预算级次,个人所得税税额需要清算确定,且全省地税系统县市区局均已开立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与退税,省局决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原则上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预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附件1),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款项类别”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附件2),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地税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二、关于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下的税款结算与退税管理
  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按以下三种办法办理税款结算与退税。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凭《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结算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的《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附件3),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应纳税款部分分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的收纳缴库、退还办法、会计核算以及账户利息、结算费用的支付问题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贪污、挪用、盗取等情形。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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