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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2011-08-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潭地税函〔2011〕7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单位:
  为了适应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调整和我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经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
  2、客运、装卸搬运及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二、窗口开票(含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凡到窗口开票的,单次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一律按1.5%附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附征方法。
  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个体双定户在下文之前已核定税额的,根据文件精神作好调整。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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