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三〔1995〕1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3月13日以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