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23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我区已纳入全国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地区。经过前期的培训、安装、调试,我局从2007年7月开始正式启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为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组成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WTS”)和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BIMS”)组成,其中,WTS由扣缴义务人使用,每次申报纳税时,通过WTS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BIMS设在自治区地税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通过访问BIMS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税款的申报缴纳。
二、WTS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确认使用WTS的扣缴义务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WTS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数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通过WTS申报数据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通过WTS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后,是否还需报送其他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对于首批使用WTS的扣缴义务人,其7月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07年8月15日。
(二)纳入推广使用WTS范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与总部机构共用一个扣缴编码的,不管其是否独立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均应并入总部机构合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与总部机构不在同一地方的,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总部机构进行联系和确认,并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自治区地税局,及时将分支机构纳入WTS进行管理。分支机构拥有独立扣缴编码的,随同总部机构纳入WTS进行管理,无需另外行文明确。根据国家税务局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确定在全区首批167户扣缴义务人中推广使用WTS。
(三)由于外籍人员的纳税编码规则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目前暂不将外籍人员纳入WTS进行申报纳税。外籍人员的纳税编码产生和管理办法将另外行文通知。
三、BIMS的管理要求
(一)BIMS的登陆方式: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151.16.16.52:800/bimsweb后回车即可。
(二)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的获取
根据系统管理的要求,首批应用WTS的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已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提取至BIMS,扣缴义务人在第一次使用WTS时必须首先从BIMS获取自身的基础信息,实现方法有2种,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1.通过国际互联网获取,首先在菜单“系统管理”下的子菜单“网络参数设置”中将接收服务器地址设置成“http://222.216.110.30”,再次登录WTS时可实现基础信息的自动下载。
2.通过介质拷贝方式获取,扣缴义务人自行携带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相应基础信息后导入WTS。
四、其他事项
(一) 业务支持联系人: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农健;联系电话:0771-5538092,13977185041。
(二) 技术支持联系人: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何思阳;联系电话:0771-5536161,13977190195。
(三) FTP问题反映途径:所得税处/上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问题反映。
(四)FTP问题反馈途径:所得税处/下载/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问题反馈。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