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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11-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发〔2007〕28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反映我区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管开具项目的性质,一律按照随征率(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和税款的流失。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公平税负,防止税款流失,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时,应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地依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随征率(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一律不准按照随征率(附征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纠正违规行为,凡擅自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或者不按规定征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争抢税源、扰乱税收秩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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