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9-03-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政办发〔2009〕3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千方百计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9年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