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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

2009-03-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地税地〔2009〕71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用耕地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申报纳税的受理机关。
    (六)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所章。
    (七)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税款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凡属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纳税人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受理审核机关,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事项、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受理人应签字确认,并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及时移交审核人。
    (八)审核人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应签字确认,审核人同意后,主管税务所应于受理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并加盖税务所章。《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应制作三份,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各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2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报市局。
    (十)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耕地占用税的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档(2004)7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档案分级分类调整的通知》(京地税档〔2008〕2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归入减免税(费)审批管理(4200)子类。
    四、对于同一用地批准文件中既有征税又有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减免税申报,再办理纳税申报。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主管税务所应填制《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附件四),按照序时、逐笔的要求进行登记,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税政(二)科,税政(二)科审核后将本局情况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②
    注释:①②此件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3.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
    4.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六、关于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耕地主要集中于农村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检举占地未缴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等事项;要广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特别是向农村居民宣传,鼓励举报行为。
七、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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