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耕地占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9-04-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2009〕21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