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法[2009]42号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200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出台前耕地占用税征收采取预征方式的)各区、县级市,按本通知确定的适用税额对预征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少缴耕地占用税的,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组织补征,防止税收流失。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越秀区:50元/平方米,海珠区:50元/平方米,荔湾区:50元/平方米,天河区:50元/平方米,白云区:50元/平方米,黄埔区:50元/平方米,花都区:40元/平方米,番禺区:40元/平方米,南沙区:15元/平方米,萝岗区:40元/平方米,从化市:40元/平方米,增城市: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