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15〕915号
各盟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近期,一些地区来文,要球对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十三及十四条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是指通过在地面集中安装光伏板组成光伏阵列建设的光伏电站;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是指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顶部空闲空间架设、安装光伏板建设的光伏电站。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财政厅
2015年7月13日
光伏企业怕的“土地两税”,耕地占用税更棘手!
光伏企业的税务合规里,有个很特殊的情况:客户只有电网公司,收入透明不会少记;发电靠光资源,没原材料成本,其他成本较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基本没大问题。
真正让人头疼的,是“土地两税”——之前聊过的土地使用税,还有今天要讲的耕地占用税。尤其是耕地占用税,争议点更复杂,河北、甘肃等地已有企业被迫为“其他草地”缴税,甚至因计税面积认定多缴数百万甚至几千万。今天就拆解它的3大核心争议,每个都带政策依据和实操建议。
一、计税面积争议:按全部面积、投影还是桩基?关键看自规局怎么定
和土地使用税一样,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是最大争议点,但规则更明确:税务部门说了不算,得看自然资源局(自规局)的认定。
先看政策硬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简单说:自规局认定你占了多少,税务就按多少征——若自规局认“桩基面积”,那光伏阵列只按桩基缴税,其他面积不用缴;若自规局认“全部占地面积”或“投影面积”,哪怕你觉得不合理,也得按这个数申报。
实操难点与应对策略(划重点)
企业想少缴税,首选争取“桩基面积”,但有两个坎:
①测绘难:单个桩基面积太小(通常几平方米),自规局可能觉得测绘麻烦,不愿出具桩基面积的认定材料;
②税务不认:当前部分地区税收压力大,就算拿到自规局的桩基面积材料,税务机关也可能以“不符合实际占用”为由不认可。建议分两步走:
①优先和县级自规局沟通,提供光伏项目“点式占地”证明(如支架设计图),争取出具桩基面积认定;
②若沟通失败,退而求其次按“投影面积”测绘,这个标准更易被自规局和税务认可,能避免全额缴税。
二、其他草地要不要缴?
别被“农用地分类”绕晕,看税收政策就行
不少光伏项目建在偏远山区,占地性质大部分为“其他草地”,但最近有企业(比如河北某县)被要求为“其他草地”缴耕地占用税,因装机容量大,占地面积多,涉税金额达几千万,理由是“其他草地属于农用地”——这其实是混淆了“国土分类”和“税收政策”。
还是先看政策硬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前面二十条、二十一条,对园地、林地的解释都包含其他园地、其他林地,只有草地的解释不包含其他草地。我们从税收政策的条款理解,其他草地应不在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内。
目前,有部分税务机关将其他草地纳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基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2023年11月发布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土、用海分类指南》中将草地划入农用地范畴。其地类关系如下:农用地—04草地—0403其他草地,在二调、三调的土地性质划分时,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国土分类≠税收依据
《国土空间调查分类指南》把“其他草地”归为“农用地”(农用地→04草地→0403其他草地),但这是国土管理的分类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到税收上。税收只看《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定义,哪怕国土划成农用地,只要不在税收政策的“草地”范围内,就不该缴税。
企业应对(划重点)
若被要求为“其他草地”缴税,别慌:
①首先,在自然资源部门测绘时,主动沟通,测绘标准参照三调,不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土、用海分类指南》,将其他草地划入未利用地,避免后面的争议。
②拿出《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其他草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征税的范围内”;
③区分“国土分类”和“税收分类”,强调“纳税以税收政策为前提,而非国土地类划分”;
三、“农光互补”项目要缴税吗?
符合2个条件,才有沟通空间
“农光互补”项目本是国家鼓励的模式,但耕地占用税的认定也有争议
——不少企业以为“复合用地不用缴”,结果还是被要求补税。
政策底线:只对“桩基用地”征税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明确:对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即“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要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光伏方阵,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光伏方阵(包括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也就是说,只有桩基用地属于“非农业建设”,需缴耕地占用税;板下种植的农用地,不用缴。
实操关键:2个条件决定能否免税(划重点)
想让税务认可“只按桩基缴税”,必须满足这两点:
项目符合当地标准:比如光伏板前后沿高度(通常要求离地面2米以上,保证农机通行)、阵列间距,需符合地方“农光互补项目管理办法”,有备案文件;
板下确实在种庄稼:不能闲置长草,要提供种植记录(如作物品种、收成证明),证明“未改变农用地性质”。
若这两点都满足,可凭备案文件、种植证明,和自规局、税务沟通,争取只按桩基面积缴税;若板下闲置,就算政策允许,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农业占用”,全额征税。
结语
光伏企业的耕地占用税争议,本质是“政策定义”与“地方执行”的碰撞:计税面积看自规局,地类认定看税收政策,农光互补看实际用途。企业别再“被动补税”,提前做两件事:
①可研阶段就拿到项目地的《地类勘查报告》,明确是“其他草地”还是“耕地”;,尽量少占用未利用地
②保存农光互补的种植记录、光伏支架设计图,为沟通准备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