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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8-05-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渝财农税[2008]2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
  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地税、国土、房管部门衔接工作,协助制定合理有效的征管流程。各级地税部门务必从6月1日起正式启动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三、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资料的移交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对已受理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材料,要争取在职能移交之前办理完毕归档。确因其他原因,难以及时办理完成的,要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资料要进行清理归档;对历年耕地占用税尾欠、缓税要逐笔清理并登记造册联通原始资料一并移交地税部门;对未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严格封存,妥善处置。耕地占用税历史资料是财政部门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各地要以对历史责任的态度精心整理,妥善保存。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各区县要保留原农税部门编制和人员。在继续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工作职能。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财政农业农村工作的新特点,充分发挥农税队伍熟悉“三农”的情况的优势,在强化农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直补发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乡村债务管理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六、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县级金库。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耕地保护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对耕地利用的调节作用,根据《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万盛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二、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市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征收。我市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做好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工作,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保留各级财政下属的原农税机构编制和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职能的调整和人员安置工作。
  四、征收耕地占用税是加强耕地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当告知履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土地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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