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房产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2005-05-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新政办发〔2005〕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配合全区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房屋管理,充分发挥房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的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房产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执行工作。
  三、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