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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2003-12-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鲁地税函〔2003〕23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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