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三字〔1995〕0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在转制或年终清产核资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调帐。对评估后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1、企业转制,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房产,按评估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2、对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亦称评估),房产原值增加并计提折旧的,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对评估后未调整房产原值,暂按原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出租的房产,仍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