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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及结算的规定

1987-0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1987〕136号 
 
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和结算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个别地方自行规定,对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管理,与国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抵触,应即纠正。 
  二、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中央、省属企业收入转移到市、地、县的部分,年终由省财政与市、地、县财政单独结算。市、地属企业收入转移到县的部分,年终是否单独结算,由各市、地自行决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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