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

2009-04-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地税发〔2009〕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