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8〕48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复函,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8〕294号)件略称: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偿还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