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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09-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党发〔2022〕2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持续减轻税费负担。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降低运营成本。在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市场化价格调节机制,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下调运输价格。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公司)
  (三)强化用地供给。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强化用能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实现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五)降低运营风险。制定突发疫情保障预案,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在生产建设中用工、用能、用水、物流、防疫等方面的需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严禁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要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六)提高融资质效。建立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4%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开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七)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快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超过50%的原担保机构可适当返还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厅)
  (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实施企业上市天骏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鼓励自治区企业上市,2025年12月31日前,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符合国家相关上市要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九)着力纾解流动性困境。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十)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推动社会资本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产生新增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能源局)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以及奶业、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新能源汽车、风电装备、光伏装备、生物制药、稀土等首批12条重点产业链,编制产业链全景图和重点项目清单,绘制招商地图,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着力培育“链主”企业,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节能技术改造、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碳等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作用,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协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对民营企业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链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鼓励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按照1%给予资金奖补,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增幅按照不高于10%给予资金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批准建设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继续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保险补偿。对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完善资产评估、股权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混改各方权利义务。健全混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联)
  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盟市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实行公务员诚信记录,全面记录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确保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分类推进有分歧账款化解。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设立“96888”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党委政法委、司法厅、公安厅、纪委监委机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工商联)
  (十五)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制定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
  (十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二期工程,除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升级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打破各部门各层级的信息壁垒。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不再审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逐步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帮代办”模式,在工业园区以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评估,推动民营企业项目早落地、早投产。(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稳妥做好民营企业党员发展工作,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工商联)
  (十八)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建议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政务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十九)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发布年度民营企业100强榜单,积极选树诚信企业典型。对在重点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参与公益事业、应对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予以表彰,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符合条件的产品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在政府采购中可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为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服务。(自治区工商联、党委宣传部、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战、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落实惠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健康发展。工商联和商(协)会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环境。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强化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规定,制定涉企政策、行业规划等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不搞“一刀切”。做好年度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有效运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蒙企通”以及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精准宣传解读惠企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大力宣传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党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内蒙古税务局二级巡视员连翰,自治区司法厅法治督察处处长庄林义,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副处长佟永兴对《若干措施》的有关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杭玮:
  尊敬的各位来宾和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9月27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使全社会广泛知晓政策,民营企业有效享受政策,今天我们高兴地邀请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先生,内蒙古税务局二级巡视员连翰先生,自治区司法厅法治督察处处长庄林义先生,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副处长佟永兴先生,请他们介绍《若干措施》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刘文玉副主任作情况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
  同志们、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于2018年、2020年分别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和《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党发〔2020〕16号),持续加大对民营经济支持力度。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区民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截至今年8月底,全区各类民营市场主体241.3万户,占全部市场主体比重达到97.5%;今年1-8月,全区民间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24.8%,民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超过80%;城镇民营单位就业占城镇总就业比重约60%;民营企业外贸占进出口总额将近65%。总体上看,我区民营经济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2020年以来,受疫情多发散发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挑战。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弱,管理方式相对落后,抗风险能力不足;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增加,资金压力加大;市场、法治、政务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要素资源供给不够合理、不够公平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为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全区近千家民营企业的各种诉求,按照先行先试原则研究提出一批更加务实、更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并于今年9月27日公开发布。
  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共提出了6个方面22项政策措施:
  第一,聚焦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重点提出了加大减税和免税力度;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适时下调铁路运输价格,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加快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民营企业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降低疫情期间运营风险。
  第二,聚焦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重点提出了建立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限额内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开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支持民营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给予奖补资金;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
  第三,聚焦民营企业改革创新,重点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发挥开发区功能作用,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协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民营企业研发创新给予资金奖补;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四,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重点提出了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设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除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逐步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帮办代办”审批改革。
  第五,聚焦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重点提出了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制度;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建议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持续开展年度民营企业100强榜单发布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第六,聚焦政策落实落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压实责任、强化落实,确保政策发挥应有的效果。
  以上是关于《若干措施》有关情况的介绍,我委已第一时间提出了政策落实督办措施,我们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各地各部门全力抓好政策落实,以更加务实的举措促进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杭玮:
  谢谢刘文玉副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请大家举手提问,并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自治区科技厅,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下一步将如何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副处长佟永兴:
  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创新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近几年,自治区持续强化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围绕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经费投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等方面,驱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先后出台了“科技兴蒙30条”“科技惠企22条”等系列政策文件,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现有1223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近87%,本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308家,较上年同期增长92.92%,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下一步,科技厅将以更大力度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民营科技企业集聚,引导民营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发展。
  一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落实自治区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资金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等政策,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聚,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二是突出技术需求导向,鼓励民营企业产学研合作联合攻关。鼓励民营企业以产学研合作形式牵头实施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揭榜挂帅”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作为重点支持方向,广纳国内有实力的研发团队参与研发攻关,助力企业解决产业亟需、攻关难度高、研发投入大的产业核心技术问题。
  三是加强民营企业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整合产学研力量,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大力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法治日报记者:
  请问自治区司法厅,《若干措施》出台后,在加大民营企业法治保护,利用“蒙企通”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渠道方面,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治督察处处长庄林义: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今年2月7日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强调必须用法治思想统领营商环境建设,全面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政治生态。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认真贯彻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以“无退路”的责任感、“争一流”的使命感、“时不待我”的紧迫感,借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蒙企通”平台专门开设企业“反映问题”窗口,面对面受理企业诉求,“一线式”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和困难,提升了党委抓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企业知心平台”的品牌和“营商环境卫士”的形象逐步树立起来。
  “蒙企通”平台企业“反映问题”窗口自2月28日上线运行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和各盟市委依法治盟市办的统筹协调、催办督办下,各地区各部门涉企反映问题得到了有效落实解决,赢得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广泛好评。截至9月23日,共接到反映问题209件,生成督办单157件,已办结94件,正在办理63件(其中达成解决方案16件);因不在受理范围退回52件。
  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蒙企通”平台企业“反映问题”窗口运转工作,多次作出专门批示指示。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将继续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与全面依法治区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完善工作举措,优化工作方法,积极承办督办“蒙企通”平台企业反映问题,实打实、硬碰硬解决实际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党政机关公信力,有力带动诚信政府建设,努力用法治的力量暖企护企,全面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让企业家放心创业、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经济日报记者:
  请问内蒙古税务局,税务部门对《若干措施》各项税费政策落实做了哪些部署,采取了哪些措施?
  内蒙古税务局二级巡视员连翰: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系统扛牢压实政治责任,在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落实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工作中,主动作为、锐意攻坚,全力以赴让“真金白银”尽快精准落入企业口袋,成为市场主体“及时雨”、经济发展“助推器”。今年上半年,有6万余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0.89亿元;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房产税2.12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7.1亿元;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减免车船税1.10亿元。特别值得提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全链条协同”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助企稳企工作,获得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在全国予以通报表扬。
  一是提升站位,内部联动压责任。全区税务系统积极提升工作站位,把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作为作风转变、能力提升、问题整改的重要内容,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为目标,明确各环节工作标准,全力抓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全系统自上而下建立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责任从上到下一贯到底、任务逐级落地。各级税务局高效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以实地操作、换位体验、远程辅导、入户走访等方式发现问题、打通堵点,推进解决系统升级更新、容错机制建立等事项,进一步激活队伍干劲,确保优惠政策落准落好。
  二是主动作为,强化宣传促落实。按照“线上全覆盖、线下无死角”的原则开展立体式宣传。线上宣传辅导方面,首先是做好面向全体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两微一端、纳税人学堂等多种平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再有就是依托数据支撑服务平台,精准定位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特征,通过短信、电子税务局、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分别开展精准推送。线下宣传辅导方面,首先是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12366热线解答优质高效,保证大厅人员为上门办理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服务。其次是通过基层网格化服务,针对不同情况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
  三是多措并举,优化服务提质效。全面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82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33项举措,使纳税人缴费人尽享办税缴费便利。严格落实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开展“云办税”“云辅导”“云咨询”,建立“税格+网格”管理服务责任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服务和“远程办”“码上办”“上门办”等多样化服务,“点线面”三维发力,最大程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成本,保障各项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谢谢!
  杭玮:
  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环节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四位发布人的介绍和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如果大家还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会后与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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