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房产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2-12-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莉霞
                                      2022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经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2022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2022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