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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07-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津地税地〔2012〕16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规范执行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中地下停车场(位)房产税征收问题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对停车场(位)的实际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应税单位的,车位价值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免税单位或个人的,免征房产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产税。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无偿使用房产行为的界定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房产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下列特定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属于无偿使用房产行为,不得按照无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可对产权人参照市场租金指导价格核定房产计税租金,征收产权人房产税。
  产权为个人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法人之间为近亲属关系。
  产权为单位的,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为隶属、企业集团内部公司关系。
  2.对无偿使用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实际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并按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无偿使用房产再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款。
  四、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1.对房产产权人自行建造、产权清晰,但是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房产原值,应调整会计账簿或重新评估,确认房产税计税依据后征收房产税。
  2.对1999年7月1日前建造的产权不清、几经易手难以确定房产原值的房屋,可暂按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核定房屋原值,同时应将相应的土地价值一并计入房产原值。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的确定问题
  1.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如期办理相应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因税务机关认可的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交付土地通知书等)列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起始时间。
  六、以土地投资入股成立新公司的土地价值确定问题 单位将自有土地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成立新公司,如其对土地进行重新评估,新公司房产原值中的土地价值以其投资入股时的土地评估价值为准。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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